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73號
債 權 人 李騏宏
債 務 人 永陞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諭
債 務 人 李文龍
一、債務人永陞金屬有限公司、李文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柒拾伍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債權人提出支票影本二張依
票據關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支票發票人為永陞金屬有限公
司,林聖諭為公司法定代理人,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
為發票行為,其並非自為蓋章於該支票上,自非發票人,另
支票背面,無林聖諭之簽名,其非背書人,故債權人對林聖
諭之請求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73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7年4月20日 │378,000元 │107年4月20日 │HIA4270037 │
├──┼────────────┼───────────┼───────────┼───────────┤
│002 │107年5月20日 │378,000元 │107年5月21日 │HIA4270050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