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669號
TCDV,107,司促,14669,2018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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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69號
債 權 人 頂好文心春之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溎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丞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所提出之
  建物謄本所有權人為李承皓,而非李丞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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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