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69號
債 權 人 頂好文心春之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溎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丞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所提出之
建物謄本所有權人為李承皓,而非李丞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