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63號
債 權 人 頂好文心春之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溎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德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蔡德揚姓名是否正確(揚或陽),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
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管理委員會之報備登記資料、最新一次主任管理委員
當選會議紀錄、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13樓)。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