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662號
TCDV,107,司促,14662,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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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62號
債 權 人 頂好文心春之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溎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陸桂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社區之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
  ㈡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
  ㈢提出債務人所有之建物門牌台中市○○區○○○街00巷00
   號8樓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暨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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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