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661號
TCDV,107,司促,14661,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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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61號
債 權 人 頂好文心春之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溎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雅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林溎坩為頂好文心春之頌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
   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等)。
  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⒈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⒉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
    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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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