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86號
債 權 人 鮮饌國際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尚益整合科技有限公司、蕭啟斌、蕭士
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併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對蕭啟斌、蕭士富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
㈣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契約第14條
係違反保密義務之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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