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538號
TCDV,107,司促,14538,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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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38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臺中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水源
債 務 人 葉雅蘋
債 務 人 林正剛
一、㈠債務人葉雅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肆萬玖仟捌
   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葉雅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叁仟貳佰叁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葉雅蘋之財產強制執行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正剛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葉雅蘋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葉雅蘋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林正剛負清償責任。
  ㈣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
   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
   法第745條定有明文。經查,請求事項二部分,債務人林
   正剛於該借貸關係為一般保證人,此有狀附借據影本在卷
   可憑。債權人逕對其請求與債務人葉雅蘋共同給付,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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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