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何明原
債 務 人 楊濬輔即楊亞學
債 務 人 張惠玲
一、債務人楊濬輔即楊亞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
,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濬輔即楊亞學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惠玲給付。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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