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13號
債 權 人 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洽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正雄、謝正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謝正雄、謝正萍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 務人住於彰化縣北斗鎮,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憑,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 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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