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623號
TCDV,107,司促,13623,2018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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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耘安
債 務 人 林焜旭
債 務 人 胡美雲
一、債務人林耘安林焜旭胡美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拾玖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耘安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林焜旭
   與胡美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33092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
   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
   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林耘安自106年12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3951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
   人林焜旭胡美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362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耘安、林│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395122│焜旭、胡美│1月26日起  │      │       │
│  │元  │雲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耘安、林│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95122│焜旭、胡美│2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雲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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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