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17號
債 權 人 鄭弘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久綖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本件係
依借貸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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