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28號
TCDV,107,司,28,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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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晟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
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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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晟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