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曾金木
葉振瀛
葉麗如
被 上訴人 蔡宜庭
吳敏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 萬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05,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