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6年度,1號
TCDV,106,重國,1,201806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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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鄭榮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因106年度重國字
第1號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3,306,8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5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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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