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2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上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隆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清男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萬
16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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