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遲守志即大千當鋪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陳滄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0,040 元(
計算式:554040+406000=96004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