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82號
上 訴 人 趙建富
被 上訴 人 黃玉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
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
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