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鼎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純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4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於同年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 2份、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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