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73號
上 訴 人 坤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山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光輝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476,428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3,17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
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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