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2號
上 訴 人 黃榆舒
林政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金娥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000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30,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