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852號
TCDV,105,訴,1852,20180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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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2號
上 訴 人 黃榆舒
      林政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金娥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000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30,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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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