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5年度,899號
TCDV,105,監宣,899,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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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黎喜信
相 對 人 傅貴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八月五日對於黎喜信之監護宣告,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 銷其宣告,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因重度腦傷後遺症,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 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效果,經鈞院於一○四年八月五日,以一○四年度監 宣字第二八九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確定。今聲 請人經診治、療養後,已回復至正常狀態,並能處理自身一 切事務。因揭宣告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法聲請撤銷上開監護 宣告。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上開民 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本院審酌本院於鑑定人即澄清綜 合醫院平等院區劉金明醫師前訊問聲請人之結果,及該鑑定 人之鑑定意見(參卷附成年監護/輔助鑑定書)後,認聲請 人目前精神狀態屬於正常範圍內,未達到輔助宣告及監護宣 告之程度。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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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