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18號
TCDV,105,建,18,2018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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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世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建銘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台灣美術館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3,4
  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
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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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