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59號
TCDV,103,建,59,2018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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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本訴
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本
訴部分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
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
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57,732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2,091元。另就反訴部分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
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585,431
元及自民事反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
算之利息。」,是上訴人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585,431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811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902元(
計算式:32,091元+54,811元=86,9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即分別駁回其就本訴、反訴部分之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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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