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05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洪基菁
被 告 鐘聖富
陳富順
馮志真
上列被告鐘聖富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1
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被告馮志真、陳富順2 人因
偽造有價證券等案,分別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1442號、106
年度訴字第1235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被告鐘聖富、馮志真、陳
富順3 人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均屬共同行為
人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