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505號
TCDM,107,附民,505,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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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05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洪基菁
被   告 鐘聖富
      陳富順
      馮志真
上列被告鐘聖富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1
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被告馮志真陳富順2 人因
偽造有價證券等案,分別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1442號、106
年度訴字第1235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被告鐘聖富馮志真、陳
富順3 人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均屬共同行為
人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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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