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460號
TCDM,107,附民,460,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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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60號
原    告 統徠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亮達
上  二  人
共同訴訟代理 施瑞章 律師
被    告 黃柏儒
上列被告因傷害、毀損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2162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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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