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99號
原 告 蘇文婕
被 告 黃怡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3775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黃怡熒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怡熒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 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 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