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陳羿合
郭秀玲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林志聰
王麗婷
陳婉茹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669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