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111號
TCDM,107,附民,111,2018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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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興順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月
被   告  王慶鐘
受告知訴訟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24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暨 訴訟告知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王慶鐘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107年度易 字第24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 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 ,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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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順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