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童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童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童斌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7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6 月2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815號等),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婉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