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585號
TCDM,107,聲,2585,2018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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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雅汶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7年度執聲字第1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雅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邱雅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決 │判決確定日期│
│號│ │ │(民國) │案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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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能安全駕│有期徒刑│106 年11月14│本院106年度沙交 │107 年1 月2 │
│ │駛致交通危│3 月(另│日 │簡字第1179號判決│日 │
│ │險罪 │併科罰金│ │ │ │
│ │ │新臺幣貳│ │ │ │
│ │ │萬元) │ │ │ │
├─┼─────┼────┼──────┼────────┼──────┤
│2 │不能安全駕│有期徒刑│106年2月4日 │本院107年度沙交 │107年5月21日│
│ │駛致交通危│3月 │ │簡字第334號判決 │ │
│ │險罪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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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