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569號
TCDM,107,聲,2569,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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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LUONG VAN CHIEM(中文名:梁文戰,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96號、107年度執字第838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LUONG VAN CHIEM中文名:梁文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LUONG VAN CHIEM(中文名:梁 文戰,下稱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下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 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之 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 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 ,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 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 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 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 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 ,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 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 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 ,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 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 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分別經



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得易科罰金,且確定在案, 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 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前揭所述 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2已執行 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 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舒 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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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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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偽造文書 │
│ │險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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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5日 │105年7月3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31544號 │第305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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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98│107年度訴字第34號 │
│事實審│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1月25日 │ 107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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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98│107年度訴字第34號 │
│判 決│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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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7年2月26日 │ 107年4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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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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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8386號 │第6069號(已執行完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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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