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育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李育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育明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3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