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406號
TCDM,107,聲,2406,2018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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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源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源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源村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52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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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