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7年度,5號
TCDM,107,簡上附民,5,2018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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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游月香
      游藍秀燕
      游金暖
      游芬
共同
代 收 人  阮秀美
原   告 游振標
      游素雲
      游振昌
      游錦綢
被   告 鄭延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91號),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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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