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8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瑞發
劉兆南
吳建樹
蔡瑞清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
偵字第127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黃瑞發為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下稱空勤總隊)第二大 隊二隊(下稱空勤二大隊二隊)之隊長,負責直接管理、監 督隊上編制之UH-60M直昇機(下稱黑鷹直昇機)等各型直昇 機機體及相關組件、配件之機務、出勤、維修、安全等事項 之工作。被告蔡瑞清為空勤二大隊二隊之維修員,負責隊上 編制之黑鷹等各型直昇機機體及相關組件、配件之維修等相 關工作。被告吳建樹為空勤二大隊二隊之檢驗員,負責隊上 編制之黑鷹等各型直昇機機體及相關組件、配件維修後之檢 驗工作。被告劉兆南為空勤二大隊二隊之檢驗小組長,負責 監督、管理隊上之檢驗員所為之上開檢驗工作,渠等均為從 事業務之人。緣於民國104 年12月18日,我國陸軍接收美國 製造之編號NA-703之黑鷹直昇機(下稱系爭黑鷹直昇機)及 機載救生吊掛裝置(下稱吊掛裝置)後,移撥予空勤總隊使 用,空勤二大隊二隊負責該直昇機及吊掛裝置之維修、保養 等工作。
㈡嗣於106年6月28日,空勤二大隊二隊發現系爭黑鷹直昇機吊 掛裝置之吊掛鋼繩有「鳥籠(bird caging )」現象(即組 成鋼繩之數股鋼絲發生鬆散擴張之現象),須進行維修、更 換。而被告黃瑞發身為該隊之隊長,知悉系爭黑鷹直昇機及 吊掛裝置為美國製造,且原廠吊掛維修手冊亦為英文,除應 注意指派具有合格、專業維修能力之人進行上開鋼繩之維修 、更換外,亦應注意須指派具有足夠之專業英文理解能力, 可完全瞭解前揭原廠吊掛維修手冊所載維修、更換吊掛裝置 鋼繩時應遵循之程序及相關注意事項之人員進行維修、更換 。另於維修、更換完成後,除應注意應指派具有合格、專業 檢驗能力之人進行上開鋼繩維修、更換後之檢驗外,亦應注 意須指派具有足夠之專業英文理解能力,可完全瞭解前揭原 廠吊掛維修手冊所載維修、更換吊掛裝置鋼繩時應遵循之程
序及相關注意事項之人員進行維修、更換後之檢驗。若空勤 二大隊二隊並無編制符合上開二項條件之維修及檢驗人員, 其應依規定向上級主管人員陳報、反應,且待該隊已確實編 制符合上開二項條件之維修及檢驗人員時,方可指派渠等進 行上開鋼繩之維修、更換及事後之檢驗,以免由不符合上開 二項條件之人員進行維修、更換及檢驗時,因維修、更換鋼 繩程序不符合原廠維修手冊所定而發生重大瑕疵,且無法於 維修、更換完成後之檢驗程序發現異常之處,而導致該吊掛 裝置於吊掛救生人員或其他人員等重物使用時,發生鬆脫或 其他故障意外,而致吊掛之人員墜落受傷或死亡,且依客觀 狀況,被告黃瑞發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仍疏未注意上 開事項,指派未具有足夠之專業英文理解能力,而無法完全 瞭解前揭原廠吊掛維修手冊所載維修、更換吊掛裝置鋼繩時 應遵循之程序及相關注意事項之維修員即被告蔡瑞清進行前 揭吊掛裝置鋼繩之維修、更換,並指派未具有足夠之專業英 文理解能力,而無法完全瞭解前揭原廠吊掛維修手冊所載維 修、更換吊掛裝置鋼繩時應遵循之程序及相關注意事項之檢 驗小組長即被告劉兆南及檢驗員即被告吳建樹進行前揭吊掛 裝置鋼繩之維修、更換完成後之相關檢驗工作。 ㈢被告蔡瑞清接獲被告黃瑞發指派後,其身為空勤二大隊二隊 之維修員,亦知悉系爭黑鷹直昇機及吊掛裝置為美國製造, 且原廠吊掛維修手冊亦為英文,除應注意應由具有合格、專 業維修能力之人進行上開鋼繩之維修、更換外,亦應注意須 由具有足夠之專業英文理解能力,可完全瞭解前揭原廠吊掛 維修手冊所載維修、更換吊掛裝置鋼繩時應遵循之程序及相 關注意事項之人員,依據該維修手冊所定標準程序進行維修 、更換,以免由不符合上開二項條件之人員進行維修、更換 時,因維修、更換鋼繩程序不符合原廠維修手冊所定,而導 致該吊掛裝置吊掛救生人員或其他人員等重物使用時,發生 鬆脫或其他故障意外,致吊掛之人員墜落受傷或死亡,且依 客觀狀況,被告蔡瑞清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仍疏未注 意上開事項,於接獲被告黃瑞發指派後,未注意自己並無足 夠之專業英文理解能力,恐無法完全瞭解前揭原廠吊掛維修 手冊所載維修、更換吊掛裝置鋼繩時應遵循之程序及相關注 意事項,竟仍僅憑藉其工作及相關受訓之經驗,於無法完全 理解上開原廠英文吊掛維修手冊所載有關前揭吊掛裝置鋼繩 之維修、更換之規定程序下,即貿然進行進行上開吊掛裝置 之「鋼繩及減震器拆除、安裝及地面陳化處理」,且因被告 蔡瑞清之專業英文能力不足,導致未完全理解上開原廠吊掛 維修手冊所載應遵循之所有程序,而無法依據該維修手冊所
定所有標準程序進行維修、更換,致被告蔡瑞清於安裝該吊 掛裝置之襯套螺帽至吊鉤軸承室時,受到卡滯軸承之限制, 未能將襯套螺帽安裝至正確位置(即未締緊到底),並造成 襯套螺帽下緣與軸承室上緣1.5 公厘間隙,此間隙使得後續 之固定螺絲未能正確進入軸承室上之城堡狀凹槽之重大瑕疵 。
㈣被告蔡瑞清完成上開有重大瑕疵之系爭吊掛裝置鋼繩維修、 更換工作後,被告劉兆南、吳建樹分別身為空勤二大隊二隊 之檢驗小組長及檢驗員,渠等均知悉系爭黑鷹直昇機及吊掛 裝置為美國製造,且原廠吊掛維修手冊亦為英文,除應注意 系爭吊掛裝置之鋼繩維修、更換,係由不具備足夠專業英文 理解能力之被告蔡瑞清完成工作,存在瑕疵之可能性甚高, 故渠等均更應注意上開工作完成後,除應指派具有合格、專 業檢驗能力之人進行上開鋼繩維修、更換後之檢驗外,亦更 應注意須指派具有足夠之專業英文理解能力,可完全瞭解前 揭原廠吊掛維修手冊所載維修、更換吊掛裝置鋼繩時應遵循 之程序及相關注意事項之人員,依據該維修手冊所定標準程 序進行維修、更換後之檢驗,以利於維修、更換工作發生瑕 疵時,可順利檢驗出問題,而即時改正問題,以免使用時發 生憾事,且依客觀狀況,被告劉兆南、吳建樹均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詎渠等仍疏未注意上開事項,於接獲被告黃瑞發指 派後,被告劉兆南、吳建樹均未注意自己並無足夠之專業英 文理解能力,恐無法完全瞭解前揭原廠吊掛維修手冊所載維 修、更換吊掛裝置鋼繩時應遵循之程序及相關注意事項,無 足夠能力進行該維修、更換程序後之專業及妥善檢驗及監督 。惟被告劉兆南仍任由被告吳建樹進行檢驗,而被告吳建樹 則僅憑藉其其工作及相關受訓之經驗,於無法完全理解上開 原廠英文吊掛維修手冊所載有關前揭吊掛裝置鋼繩之維修、 更換之規定程序下,即貿然進行被告蔡瑞清完成上開吊掛裝 置之「鋼繩及減震器拆除、安裝及地面陳化處理」等工作後 之檢驗。復因被告吳建樹之專業英文能力不足,導致未完全 理解上開原廠吊掛維修手冊所載應遵循之所有程序,而無法 依據該維修手冊所定標準程序進行檢驗,致被告吳建樹無法 檢驗出被告蔡瑞清於安裝該吊掛裝置之襯套螺帽至吊鉤軸承 室時,所發生之「受到卡滯軸承之限制,未能將襯套螺帽安 裝至正確位置(即未締緊到底),並造成襯套螺帽下緣與軸 承室上緣1.5 公厘間隙,此間隙使得後續之固定螺絲未能正 確進入軸承室上之城堡狀凹槽」之重大瑕疵,而即時加以改 正。另被告劉兆南亦因上開過失,無法即時監督得知前揭重 大瑕疵未遭被告吳建樹檢驗發現,而得以即時改正。
㈤嗣於106年6月30日上午10時10分許,系爭黑鷹直昇機(機載 上開吊掛裝置)搭載外籍飛航教師、我國飛航教師、我國正 駕駛、外籍機工長各1名、我國機工長2名及救援人員3名【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現已更名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下 稱海巡署)勤務員2 名及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特搜員即 告訴人許傳聖】等9 人,由臺中清泉崗機場起飛,並於同日 上午10時20分許,飛抵臺中港北堤外海附近,執行海上搜救 任務吊掛組合訓練。而該機於上午11時5 分許,執行吊掛組 合訓練時,因被告黃瑞發、蔡瑞清、劉兆南、吳建樹等人上 開過失,致吊掛裝置之吊鉤鬆脫,致告訴人許傳聖及另名海 巡署勤務員因此直接墜落海面,造成告訴人許傳聖受有第五 頸椎骨折合併第五、六頸椎創傷性椎間盤突出之傷害。經醫 護人員緊急施以第五頸椎椎體切除術、第四、五、六頸椎椎 體骨籠架置入併脊椎融合手術及骨釘骨板固定手術後,仍受 有頸部活動受限制之重大難治之重傷害。因認被告等均涉犯 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 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重傷害罪,而依同 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件被告4人已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 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既經告 訴人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如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