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1682號
TCDM,107,易,1682,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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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英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107年度偵字第373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
度中簡字第1090號),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英國前於不詳時點起,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1樓居所,飼養狼犬1隻,依動物保護法第 7條規定負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 、自由或財產之法律上作為義務,且應注意其飼養地緊鄰公 眾往來通路,時有路人經過,且該狼犬有可能會對陌生人進 行攻擊,理應以戴口罩、拴緊鍊繩等方式作為防護措施,避 免該隻狼犬傷害途經該處之行人。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8日 16時29分許,開門外出之際,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未注意為該隻狼犬戴上口罩並妥善拴緊鍊繩或為適 當之防護措施。適有告訴人許惠清至該址接送小孩,該狼犬 因而輕易衝出被告居所,突然衝至告訴人前,咬住告訴人之 左側大腿,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犯刑法第284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287條前段亦 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許惠清告訴被告林英國過失傷害案件 ,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前於 本院訊問時,徵得告訴人諒解,告訴人並於107年5月28日具 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107年度 易字第1682號卷宗第12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映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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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