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JUMPUN WITOON(偉同,泰國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毒偵字
第16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342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貳點壹零參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員警於民國106 年4 月1 日夜間9 時5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號 前,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10月3 日,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163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為2.1034公克),係 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足稽,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106 年4 月1 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10 6 年度毒聲字第36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106 年9 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於106 年10月3 日106 年度毒偵字第1630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足憑。 ㈡被告經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為2.1034公克)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 毒品,為違禁物(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06 年度安 保字第646 號扣押物品清單),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 6 年4 月19日草療鑑字第1060400061鑑驗書在卷可稽。聲請 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正當。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所示。至包覆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 ,其內有無從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與所盛裝之毒品 同視,而一併沒收銷燬,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 失,爰均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