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7年度,25號
TCDM,107,原訴,25,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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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銓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
被   告 張志諒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許凱翔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奕銓張志諒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柒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被告陳奕銓張志諒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均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罪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107年4月13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認被告二人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7年7月1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05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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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