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7年度,3號
TCDM,107,交附民,3,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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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曾柳金
被   告 陳富貴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217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217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法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張清洲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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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