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7年度,217號
TCDM,107,交簡,217,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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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富貴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22718 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106 年
度交易字第2143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富貴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應補充:嗣 陳富貴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發覺其犯罪前,主動 向前來處理之警方自首其為肇事人而願接受裁判;證據部分 並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 表、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中市車鑑0000000 案鑑 定意見書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富貴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 失傷害罪。被告於肇事後,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 發覺為犯嫌前,向到場處理本件車禍之警員承認為肇事人, 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 卷可稽,堪認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爰依刑 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就本件車禍過 失程度之輕重、告訴人所受傷勢情形、且未與告訴人和解,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刑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 4 條第2 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書正本之日為準。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22718號
被 告 陳富貴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鎮○○路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富貴受雇於宏恩工程有限公司,以駕駛該公司車輛載送同 事前往工地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106 年5月5日上 午11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廂型車沿臺中市東 區信義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信義街與大公街交岔路口 時,應注意行經交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而其行 駛方向設有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 意安全,小心通過。且當時現場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 面鋪裝柏油、路面狀態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 ,無不能注意情事。詎竟疏於注意,未減速貿然行駛,適曾 柳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大公街由北 往南方向行駛。2 車不慎發生碰撞,致曾柳金倒地而受有胸 壁挫傷併右側第三至第八肋骨骨折併血胸及胸廓異常、右側 血胸、左肩脫臼、左肘撕裂傷及多處擦傷、雙下肢及右手多 處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曾柳金委由張格明律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富貴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 愛醫院診斷證明書、澄清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 談話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嫌。被告於車禍發生後報案人或勤務指揮中心轉來資料未報 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肇事人在場,並當場 承認為肇事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 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憑,合於自首要件,得依刑法第62條前 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張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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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