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479號
TCDM,107,交易,479,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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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4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傳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傳盛於民國106 年4 月26日晚間,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北屯區景賢六 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同日20時15分許,行經景賢六路與景 賢南一路之交岔路口時,見景賢路上設有閃光黃燈號誌,以 及速限30公里與學校之標誌,本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車,應 遵守道路交通標誌、號誌之指示;行經設有學校標誌之路段 ,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閃光黃燈表示「警告」 ,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而當時天候晴、 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 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而以約61公里之時 速超速行駛。適有告訴人陳子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北屯區景賢南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 ,見景賢南一路上設有閃光紅燈號誌,未停車再開,且未行 至路口中心處即貿然搶先左轉彎,而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人車倒地後,告訴人陳子珣受有腦震 盪,伴有短暫意識喪失,左小腿挫傷、雙側膝部挫傷腫脹、 四肢多處擦傷之傷害。被告陳傳盛於車禍發生後,警方未發 覺犯罪前,向到場處理之警員承認其為車牌號碼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並陳明車禍發生情形,自首 而接受裁判。因認被告陳傳盛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陳傳盛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 條 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 條前段 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陳子珣於第一審辯論終 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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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