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9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宗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速偵字第2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古宗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2260號
被 告 古宗明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宗明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3
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2月16日 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 107年4月9日5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 2樓之「家樂福賣場」內,徒手竊取賣場內之意氏香調皂( 鳶尾花)1個、意氏木質皂(蠟梅紅茶)1個、意氏香調皂( 百合花)2個、意氏木質皂(香檬綠茶)1個及三花圓U領衫8 件(價值計新臺幣1192元)得手,隨即將上開物品藏放於隨 身攜帶之側背包裡,之後僅持3包餅乾至櫃臺結帳後即欲離 去,為林民忠發現予以攔阻並報警處理。獲報員警到場後, 古宗明當場交付上開物品扣案(已發還林民忠)。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自白不諱, 核與證人林民忠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員警之職務 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現場與監視錄影擷取翻拍照片8張 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竊盜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 有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鄭仙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冠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