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7年度,1470號
TCDM,107,中簡,1470,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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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尚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47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尚蔚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錠劑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玖參壹公克,含直接用以盛裝錠劑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劉尚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驗餘淨重0.7931公克)」應補 充為「(送驗淨重1.5957公克、驗餘淨重0.7931公克)」, 證據部分並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所長 楊錫洲偵查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犯罪現場圖各1 份、查獲照片8 幀、扣案錠劑照片3 幀外,餘與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查甲基安非他命、3,4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均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 ,不得持有,核被告劉尚蔚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為81年次,高 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素行非佳,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正值青年,明知 甲基安非他命、3,4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 ,竟恣意購入而持有之,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惟本案被告 經警查獲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僅淨重1,5957公克,數量微少, 所造成社會可能之危害程度非鉅,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扣案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微量3,4 亞甲基雙氧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之錠劑1 包(驗餘淨重0.7931公克),為查獲 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直接用以 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係用以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 潮濕,便於持有,且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 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至因送鑑用磬之部 分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 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



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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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