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7年度,1215號
TCDM,107,中簡,1215,2018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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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男吉
      劉家遠
      吳嘉文
      黃茂泉
      葉東明
      劉文錫
      賴益隆
      林茂修
      張建榮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5 日所為之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蔡男吉之年齡、生日「43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61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第3 頁第10行犯罪事實欄內關於「蔡吉男則以「咖啡錢」為名義」之記載,應更正為「蔡男吉則以「咖啡錢」為名義」。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件主文所示誤寫之處,而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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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