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7年度,1130號
TCDM,107,中簡,1130,201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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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舜棠
      陳信智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3143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舜棠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信智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舜棠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3 、4 月間某日起至 106 年年初某日止,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住處 ,接續利用行動電話及網路設備,連結至屬可供不特定人得 以共見共聞之「九州娛樂城」網站(網址:http : //www. tt-777.com、win58888.com、nts777.com .tw、www.ts775. com .tw 、ju999.net 、www .tsts777.com),先在該網站 申請會員帳號及密碼後,再依該網站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不 特定銀行帳戶內,即可取得等額之分數後,再進入網頁下注 簽賭美國職業籃球(NBA )及美國職業棒球(MLB )運動。 其賭法係以有比賽之隊伍為簽賭對象,每次下注金額不定, 輸贏之賠率則依網頁上之記載為準,若為1 比0.92,亦即下 注新臺幣(下同)1 萬元,賭贏者,張舜棠可得9200元;賭 輸者,1 萬元則歸網站設立者所有,結算輸贏之點數,如張 舜棠欲轉換為現金,可在網站上申請,即可匯入張舜棠指定 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張舜棠乃於 105 年9 月23日、105 年11月21日向該網站申請結算贏得之 點數,該網站乃由不知情之林素梅(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所提供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分別匯款15萬元、15萬元至張舜棠之上開永豐銀 行帳戶內。
陳信智基於賭博之犯意,自104 年11月間某日起,在臺中市 ○○區○○○街00巷0 號7 樓住處,接續利用行動電話及網 路設備,連結至屬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九州娛樂 城」網站(網址如上),以相同方式,在該網站申請會員帳 號及密碼後,匯款至指定之不特定銀行帳戶內,即可取得等



額之分數後,再進入網頁下注簽賭臺灣大樂透、今彩539 、 香港六合彩、百家樂、美國職業籃球(NBA )及美國職業棒 球(MLB )運動。其賭法係依網站顯示賠率計算,賭贏者可 得倍數不等之點數,賭輸者,則歸網站設立者所有,結算輸 贏之點數,如欲轉換為現金,可在網站上申請,即可匯入陳 信智指定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內。陳信 智乃於106 年3 月1 日向該網站申請結算贏得之點數,該網 站乃由不知情之林素梅所提供之上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匯款6 萬8500元至陳信智之上開彰化銀行帳 戶內。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舜棠陳信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告張舜棠開立之永豐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 ㈢被告陳信智開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 ㈣林素梅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往來交易明細。 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718 號、 719 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180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4671號職權不起訴處分書。三、按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本不以有形空間 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空間則應包括有形及無形者,以當 下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經營者以某工具傳達賭博訊息, 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博,是以傳真 或電話簽注號碼或以網路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 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罪之可非難性不 因此受影響(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14 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張舜棠陳信智(下稱被告2 人)分別利用電腦或 行動電話以網際網路連結「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並登入 不特定公眾得自由連結之賭博網站相互對賭,該賭博網站之 性質等同以無形空間供公眾賭博財物,是以依上開見解該賭 博網站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應無疑義。是核被告2 人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四、爰審酌被告2 人以網際網路連線至賭博網站之方式賭博財物 ,助長賭博歪風及投機僥倖心理,危害社會秩序,應予非難 ,衡酌被告2 人賭博之時間長短、金額多寡,暨犯後態度、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及被告張舜棠大學畢 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陳信智高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按被告2 人行為後,刑法就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



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刑法第2 條 第2 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犯罪所得,屬於 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增訂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該條修正理由,基於澈底 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 均應沒收。查上開九州娛樂城之點數可兌換現金,業據被告 張舜棠陳信智於偵查中供述明確,且依上開九州娛樂城所 使用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見偵卷第62頁背面、第63頁背面、第68頁背面、第71頁背面 、第75頁背面),及被告所有之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九州娛 樂城確有於105 年9 月23日、105 年11月21日分別將被告張 舜棠所兌換之現金150,000 元、150,000 元匯入其所有上開 永豐銀行之帳戶內;於106 年3 月1 日將被告陳信智所兌換 之現金68,500元匯入其所有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內;於105 年 5 月6 日、105 年6 月3 日分別將被告謝佳宏所兌換之現金 7,888 元、10,088元匯入其所有之上開臺灣銀行帳戶內,則 不問被告2 人賭博犯行所投入之成本為何,本案被告張舜棠陳信智之犯罪所得分別為300,000 元、68,500元,依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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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