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原交簡字,107年度,104號
TCDM,107,中原交簡,104,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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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偉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3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偉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部分:第3 至4 行有關「復自107 年5 月26日晚 上10時許起至同日晚上10時10分許止」之記載更正為「復 自107 年5 月26日晚上9 時許起至同日晚上10時10分許止 」。
(二)理由部分:
爰審酌被告游偉聖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 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 度危險性,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後駕車之危害性以學 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對於 該項誡命應知之甚詳,竟不顧公眾交通之安危,於其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3毫克,仍執意駕車上路,漠視 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對交通安全危 害非輕,幸未肇事即為警查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 態度,尚見悔意,兼衡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為司機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 受詢問人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廖梅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3479號
被 告 游偉聖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村○○○路000
○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偉聖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1 萬元確定,於民國106 年10月27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自107 年5 月26日晚上10時許起 至同日晚上10時10分許止,在臺中市霧峰區中投公路附近之 越南小吃店內飲用啤酒及食用含酒精成分之雞酒,竟不顧其 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仍於飲畢後 ,隨即駕駛牌照號碼AVA-3762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 晚上10時44分前某時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 對面時,因員警執行取締酒駕勤務,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 酒味,乃於同日晚上10時44分許,對游偉聖施以吐氣酒精濃 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83毫克而查獲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偉聖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測試單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份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檢 察 官 廖梅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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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