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IABROI APHIWAT(中文姓名:阿皮瓦)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49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RIABROI APHIWAT(中文姓名:阿皮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RIABROI APHIWAT(中文姓名:阿皮瓦) 所為,係犯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爰依行為人之責任,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 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 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騎乘 屬動力交通工具之電動輔助自行車上路;經測得呼氣酒精濃 度高達每公升1.13毫克;自述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且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 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辭股 107年度偵字第14915號
被 告 RIABROI APHIWAT(泰國籍、中文名:阿皮瓦) 男 30歲(民國77【西元1988】年1月
5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
○區○○路000巷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B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RIABROI APHIWAT(中文名:阿皮瓦)自民國107年5月2日上 午5、6時許起至同日上午6、7時許止,在臺中市○○區○○ 路000巷00號宿舍,飲用料理米酒後,竟於同日上午8時許, 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欲前往買酒。嗣於同日上午8時10分 許,行經臺中市西屯區中清路3段225巷前,因逆向行駛而與 張沛琪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車禍 後,RIABROI APHIWAT之電動自行車倒地時,再碰撞林明煌 (未受傷)所停放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雙方均受有傷害(雙方受傷部分,未據告訴),員警據報 前往處理,經對RIABROI APHIWAT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 ,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13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RIABROI APHIWAT於警詢時及本署 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沛琪、林明煌於警詢時之證述 相符,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籍資料 在卷可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林映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化雨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