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961號
TCDM,106,附民,961,2018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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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61號
原   告 林維華
被   告 張宗霖
      劉韋樂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02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同案被告涂皓鈞被訴
加重詐欺罪嫌部分,另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附民部分另經本院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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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