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915號
TCDM,106,附民,915,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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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15號
原   告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余金龍
訴訟代理人 張創評
被   告 林京緯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2867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黃如慧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善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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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水泥製品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