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2號
PHDV,107,補,42,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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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告 龍興宮(原名:員貝龍興宮)
法定代理人 陳天瑞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長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配合原告對於存入於澎湖縣第二信用
  合作社白沙分行之存款提領予以蓋章。」,核其標的均非對
  於人格權或身分權事項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因上
  開請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元。
二、請提出被告王長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核定訴訟費用價額部分得抗告外,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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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